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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省这起案例入选“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编辑:宣教科  来源: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1-28 11:48:45  浏览 人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入选“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2年1月24日对外公开发布。另有28件案例获评“2021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1.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2.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3.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4.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5.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6. 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7.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8.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9.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

10. 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

(以上按行政区划排序)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

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抗诉  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承担

 

【案例简介】

 

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立案。2017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毛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意义】

 

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公民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行政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个人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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