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建议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职权提起公诉; 3、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尚无审理结果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4、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5、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6、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三、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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