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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
】编辑:宣教科  来源: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07-10 12:04:08  浏览 人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4139

被告人张亚东,男,19716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10601001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校场口街4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2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2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22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4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4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4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45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21422时许,被告人张亚东驾驶豫N22810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220国道中牟段578km+6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王勇酒后驾驶的豫A0312C号小型轿车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王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张亚东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勇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静脉血血醇含量为496.48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亚东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亚东供述;2、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3、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4、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花

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亚东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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